工银瑞信瑞宁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第三次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工银瑞信瑞宁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第三次申购、赎回、转换业
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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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瑞宁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第三次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瑞宁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工银瑞宁 3 个月定开债券
基金主代码 01871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9 月 26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公告依据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等。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8 月 26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8 月 26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8 月 26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8 月 26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工银瑞宁 3 个月定开债券 A 工银瑞宁 3 个月定开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8716 018717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是 是
赎回及转换
注:1、本基金的第三个封闭期为上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 个
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如该 3 个月对日为非工作日,则对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 2024 年 5 月
回及转换业务的申请。
转换业务的申请。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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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次开放期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6 日至 2024 年 8 月 30 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
及转换业务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
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
无效申请。
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
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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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费率 费率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1、M 为申购金额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
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
日起开始计算,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限。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 类、C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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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费率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Y≥7 天 0.00%
注:Y 为持有期限,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为另一只基金的前端模式份额,后端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另一只基金的后端模式份额。
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转换业务时应明确标示类别。
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请导致转出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则转出基金余额部
分基金份额将被同时赎回。
告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则基金转换时的申购补差费按照优惠后的费率计算,但对于通过销售机
构网上交易提起的基金转换申请,如本公司未作特别说明,将不适用优惠费率。
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A=[B×C×(1-D) /(1+G)+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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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
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开通与工银瑞信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
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
公告。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目前,投资者可在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各销
售机构办理转换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以及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文件等信息,请参照各销售
机构的规定。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本公司将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
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业务规则》为准。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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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含 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销售本基金,
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本基金场外非直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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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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